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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网:海门市森达装修资料有限公司与湖州日新装修资料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

发表时间 :2024-05-17 11:48:39 来源:淘金网官网 作者:淘金网官网入口 浏览 : 1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日新装修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里桥路696号【高鸿不锈钢(浙江)有限公司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森达装修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通启路23号。

  上诉人湖州日新装修资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森达装修资料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工商初字第0004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则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审宣判时或许判决书、裁决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明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奉告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送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送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送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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